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1203民初85号之一
原告阜阳市沐阳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市永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刘志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作出(2021)皖1203民初85号民事裁定,冻结阜阳市永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70345.82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在实施保全过程中,冻结了阜阳市永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阜阳市永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阜阳市永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泉支行账户(账号12×××74)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华荣
法官助理李明
书记员冉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