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202民初2157号
原告:阜阳市永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插花镇建材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808458902。
法定代表人:张俊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孝兵,安徽民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七里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39471732。
法定代表人:卢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太和县。
原告阜阳市永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阳市永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艳玲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唐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