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03执18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阜阳市沐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向阳街道办事处东平社区居委会和谐佳苑12幢1304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N279Q1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阜阳市永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插花镇建材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80845890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阜阳市沐阳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阜阳市永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申请人请求分两次发放案款,其中876216.84元发放至申请人公司账户,另外1434597.6元发放至**名下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21)皖1203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阜阳市永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36322.44元或相当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琪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