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3民初3112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永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阜阳市永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24元,减半收取2912元,保全费20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樊 燕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