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永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阜阳市永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3民初3112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永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阜阳市永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24元,减半收取2912元,保全费20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樊 燕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