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永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安徽山水新材料有限公司与黄淑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5民初1186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2月1日对原告安徽山水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市永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黄淑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1)皖1225民初1186号《民事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皖1225民初1186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二页第15行“被告阜阳市永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给付原告安徽山水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622396元”补正为“被告阜阳市永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给付原告安徽山水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623960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戎阳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