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202执1565号
申请人:阜阳颍州学村,住所地阜阳市清河西路99号。
被执行人:阜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颍上北路330号。
阜阳颍州学村与被执行人阜阳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的(2019)皖12民终341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执行,于2020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阜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
经查,被执行人阜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名下暂无银行存款及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晨晖
审判员 魏 军
审判员 谭宏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