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202执60号
申请执行人:阜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颍上北路330号。
法定代表人:杨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阜阳颍州学村,住所地阜阳市清河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张贺林,该校校长。
本院在执行阜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阜阳颍州学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1202民初26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执行,于2020年1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财产举证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足额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因双方有其他诉讼正在审理。申请人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晨晖
审判员 魏 军
审判员 谭宏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