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阜阳颍州学村与阜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202民初8037号
原告:阜阳颍州学村,住所地阜阳市清河西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41200771128544M。
被告:阜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颍上北路330号。
原告阜阳颍州学村与被告阜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原告阜阳颍州学村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阳颍州学村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阜阳颍州学村负担。
审判员*丽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