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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阜阳颍州学村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2执25号
申请执行人:阜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组织机构代码1518606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阜阳颍州学村,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组织机构代码77112754-4。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阜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阜阳颍州学村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阜阳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阜仲字第14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阜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阜阳颍州学村向本院申请撤销阜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阜仲字第141号裁决书,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了(2017)皖12民特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撤销阜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阜仲字第141号裁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阜仲字第141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戴云秋
审判员张松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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