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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阜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202民初3291号之一
原告:***,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阜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江敏
人民陪审员王炯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秦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