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阜阳颍州学村与阜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202民初2394号
原告:阜阳****,住所地阜阳市清河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阜阳****诉被告阜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原告阜阳****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阜阳****撤回对被告阜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阜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阜阳****负担。
审判员*申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