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阜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阜阳颍州学村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2民终40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阜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组织机构代码1518606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永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阜阳颍州学村,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组织机构代码77112754-4。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阜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上诉人阜阳颍州学村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7)皖1202民初1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7)皖1202民初16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阜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778元、阜阳颍州学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189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马杰
审判员*伟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