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民撤5号
原告:浙江省地球物理技术应用研究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220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财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63号12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龙盛千岛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南路16号。
诉讼代表人:杭州龙盛千岛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淳安千岛湖天屿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梦姑路392号第19幢底楼。
诉讼代表人:淳安千岛湖天屿度假村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根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省地球物理技术应用研究所因被告杭州财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龙盛千岛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淳安千岛湖天屿度假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浙01民初36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浙江省地球物理技术应用研究所在本院依法送达补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省地球物理技术应用研究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章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