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424执3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地球物理技术应用研究所。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220号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3815004C。
法定代表人:**,该所所长。
被执行人:嘉兴市海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百尺北路116号嘉兴海泰商办楼北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552896343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地球物理技术应用研究所与被执行人嘉兴市海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424民初43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嘉兴市海泰置业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地球物理技术应用研究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54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嘉兴市海泰置业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虽到庭报告了财产情况,但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嘉兴市海泰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嘉兴市海泰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枣园西路172号嘉兴海泰商办楼南楼及北楼的不动产,其中南楼一至三层共16间的不动产抵押给了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上述嘉兴海泰商办楼南楼和北楼,查封单位为海宁市公安局,因被执行人嘉兴市海泰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涉黑涉案在逃,涉黑刑事案件尚在侦查过程中,且本院为轮候查封,故上述资产本院无处置权。查明,被执行人嘉兴市海泰置业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的登记信息。截止2020年4月30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嘉兴市海泰置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地球物理技术应用研究所,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嘉兴市海泰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