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球物理技术应用研究所有限公司

浙江省地球物理技术应用研究所、浙江春雨置业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1082执878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地球物理技术应用研究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220号302室,组织机构代码:14381500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春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紫薇路98号,组织机构代码:799643276。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地球物理技术应用研究所为与被执行人浙江春雨置业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浙1082民初72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春雨置业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地球物理技术应用研究所检测费20484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186元,执行费2972.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春雨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浙江春雨置业有限公司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春雨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春雨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和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浙江春雨置业有限公司经营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浙江春雨置业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名下共有三辆汽车,分别是:浙J×××××轩逸牌汽车、浙J×××××别克牌汽车、浙J×××××帕萨特牌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名下无房产;对外投资500万元的临海市春雨投资有限公司,经营期限已于2014年11月10日结束;对外投资15万元的临海市中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期限已于2013年7月22日结束。截至2019年11月13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春雨置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春雨置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其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作出罚款一千元和对其法人代表***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进行网上布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地球物理技术应用研究所。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春雨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1082执878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申请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褚秀君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周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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