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81民初14332号
原告:浙江省地球物理技术应用研究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3815004C),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220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圣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开拓汽车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704386757R),住所地瑞安市南滨街道阁巷新区。
法定代表人:*邦开。
原告浙江省地球物理技术应用研究所与被告浙江开拓汽车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浙江省地球物理技术应用研究所于2019年12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浙江省地球物理技术应用研究所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省地球物理技术应用研究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4190元,减半收取2095元,由原告浙江省地球物理技术应用研究所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木聪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