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民初13044号
原告:浙江朗呈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694588944M),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东山街道海利村。
法定代表人:章旭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霞,女,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浙江省地球物理技术应用研究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3815004C),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220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王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朗呈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地球物理技术应用研究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朗呈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朗呈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浙江朗呈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小玲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代书记员 吴丽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