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381财保313号
申请人:浙江省地球物理技术应用研究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3815004C,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220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王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涛,浙江圣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正筱,浙江圣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瑞安市潘岱街道砚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03815658598752,住所地瑞安市潘岱街道砚下村。
法定代表人:谢荣斌。
申请人浙江省地球物理技术应用研究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瑞安市潘岱街道砚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名下的银行账户以190000元为限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本院查询,申请人浙江省地球物理技术应用研究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明确保全账户,请求对被申请人瑞安市潘岱街道砚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湖支行潘岱分理处开立的2010××××0177账户内的存款190000元予以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省地球物理技术应用研究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瑞安市潘岱街道砚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湖支行潘岱分理处开立的2010××××0177账户内的存款190000元(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期满未申请续冻则自动解除)。
本案申请费1470元,由申请人浙江省地球物理技术应用研究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浙江省地球物理技术应用研究所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周昕昕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陈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