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424执8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地球物理技术应用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220号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3815004C。
被执行人:上海中齐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沿镇港沿公路1700号5幢3409号(上海港沿经济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90150283H。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地球物理技术应用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中齐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424民初3696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上海中齐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地球物理技术应用研究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66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上海中齐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在指定期限内申报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及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对其银行账户进行了轮候冻;本院他案虽已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号牌为×××的福田牌汽车一辆,但属轮候查封且尚未扣押,故无法处置。截至2023年7月18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结标的166000元,本案执行费2390元执行费被执行人未缴纳。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上海中齐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且未在指定期限内申报财产,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作出拘留15天的决定。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各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其没有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上海中齐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浙0424执8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