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球物理技术应用研究所有限公司

浙江省地球物理技术应用研究所有限公司与某某城城镇化建设发展(淳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27民初4520号之一 原告:浙江省地球物理技术应用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220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圣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城镇化建设发展(淳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珍珠半岛珍珠二路132号。 法定代表人:于京。 原告浙江省地球物理技术应用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告**城城镇化建设发展(淳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原告浙江省地球物理技术应用研究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省地球物理技术应用研究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省地球物理技术应用研究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60元,减半收取5030元,保全申请费3450元,共计8480元,由原告浙江省地球物理技术应用研究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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