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1221执708号
申请执行人临泉县凯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
法定代表人:张茂林,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河南省沈丘县。
申请执行人临泉县凯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221民初3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其收到通知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上列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书的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1民初31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文政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晓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