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泉县凯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21民初6554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原告:***,男,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临泉县凯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环卫巷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7690260580
法定代表人:张茂林,任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临泉县凯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共同负担。
审判员  刘晓东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侯爱涛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