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泉县凯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临泉县凯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皖1221民初3115号
原告:临泉县凯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茂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琦,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
原告临泉县凯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4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临泉县凯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姚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临泉县凯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4年11月份,被告临泉县凯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承建的临泉县辉隆大市场统一路下水道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转包给未取得建筑施工资质的被告***,2014年11月17日,被告***的雇员张某在工地搬运砖块时,跌入下水道中导致腿部骨折。张某因伤住院治疗,并被评定为十级伤残。2015年1月7日,张某诉临泉县凯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经本院受理。2015年12月9日,临泉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00326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共计50252元,被告临泉县凯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2016年1月21日,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皖1221执57号执行裁定,扣划临泉县凯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存款51470元。原告起诉,请求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51470元。
原告临泉县凯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第一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表明原告的自然状况及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第二组:(2015)临民一初字第00326号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进帐单小票,表明张某损失赔偿责任人为***,临泉县凯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实际履行赔偿责任51470元,临泉县凯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有追偿权。
被告***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份,被告临泉县凯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承建的临泉县辉隆大市场统一路下水道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转包给未取得建筑施工资质的被告***,2014年11月17日,被告***的雇员张某在工地搬运砖块时,跌入下水道中导致腿部骨折。张某因伤住院治疗,并被评定为十级伤残。2015年1月7日,张某诉临泉县凯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经本院受理。2015年12月9日,临泉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00326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共计50252元,被告临泉县凯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2016年1月21日,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皖1221执57号执行裁定,扣划临泉县凯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存款51470元。原告起诉,请求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51470元。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及所提举的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本案中,被告***在施工中作为雇主组织雇员施工过程中警示标志的设置,雇员的管理、教育,事故的预防等负有责任,故其对雇员张某负伤导致原告履行生效判决被法院扣划51470负有主要的赔偿责任,原告临泉县凯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承包人在分包工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相应的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却将工程的一部分分包给***,对其上述损失亦有过错,故被告***应承担原告临泉县凯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损失51470元7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3602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赔偿原告临泉县凯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36029元。
三、驳回原告临泉县凯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3元,由原告临泉县凯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63元,被告***负担3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国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俊俊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