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腾运轻钢彩板有限公司

河北腾运轻钢彩板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111执424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腾运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本院在执行河北腾运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对不动产、动产查封的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
如需申请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