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1226执59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01月0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07月0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颍上现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交通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15222496X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0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关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安徽省颍上现代建设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安徽省颍上现代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省颍上现代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116625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进
审 判 员*洋
审 判 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罗运威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