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现代建设有限公司

霍邱县新店镇人民政府、安徽省兴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民终2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新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新店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42300323665X7。

法定代表人:聂明合,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贤德,安徽兴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安徽省兴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新蚌埠路东侧兴皖大厦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Y3XG5M。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申俊,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育林,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安徽省颍上现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慎城镇交通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15222496XB。

法定代表人:王佩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登贵,安徽靖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勇,安徽靖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店镇人民政府与上诉人安徽省兴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审第三人安徽省颍上现代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新店镇人民政府、安徽省兴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均不服安徽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1522民初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人民法院(2018)皖1522民初3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人民法院重审。

***新店镇人民政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800元,安徽省兴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1800元,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  顾德明

审判员  卢文乐

审判员  丁志欢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蔡金贺

书记员朱雪芬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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