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226民初958号
原告:颍上县天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江店孜镇双集村刘龙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395663123W。
法定代表人:鲁本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永新,男,197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恩,安徽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安徽省颍上现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交通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15222496XB。
法定代表人:王佩臣,该公司经理。
上列当事人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永新、鲁恩,被告***,被告现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佩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筑公司诉称:2015年至2017年期间,***、现代公司从天筑公司购买商混,共拖欠天筑公司货款453585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现代公司如数偿还;本案诉讼费由***、现代公司承担。
被告***辩称:***未购买天筑公司的商混,其仅是介绍人,天筑公司将商混送到颍阳安置区,其不同意偿还天筑公司的货款。
被告现代公司辩称:现代公司未购买天筑公司的商混,也未委托***购买天筑公司的商混。
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7年期间,***从天筑公司购买商混,价款803585元,***通过银行转账及其他方式共支付货款350000元,下欠天筑公司货款453585元未付,2017年10月30日,***为天筑公司出具欠条。为此,天筑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
确认上述事实的证据:1、天筑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2、天筑公司提供的送货单、欠条及银行流水;3、***提供的身份证;4、当事人相应陈述。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天筑公司提供的送货单、欠条、银行流水及当事人相应陈述,能证明天筑公司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购买天筑公司的商混,应支付价款。天筑公司提供的审计报告,不能证明现代公司购买天筑公司的商混,本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天筑公司请求现代公司承担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颍上县天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453585元;
二、驳回原告颍上县天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1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0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秦智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朱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