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源联合动力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汽轮电机集团泰兴宁兴机械有限公司与青岛新源联合动力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汽轮电机集团泰兴宁兴机械有限公司与青岛新源联合动力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283民初5613号之二
原告:南京汽轮电机集团泰兴宁兴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经济开发区通江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建军,江苏卓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新源联合动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岛办事处龙湾崖社区居委会309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汽轮电机集团泰兴宁兴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新源联合动力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汽轮电机集团泰兴宁兴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80元,减半收取56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军
人民陪审员**桃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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