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源联合动力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新源联合动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汽轮电机集团泰兴宁兴机械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34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汽轮电机集团泰兴宁兴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经济开发区通江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建军,江苏卓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青岛新源联合动力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开发区井冈山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南京汽轮电机集团泰兴宁兴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岛新源联合动力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泰中商终字第00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南京汽轮电机集团泰兴宁兴机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史承豪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潘雁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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