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源联合动力工程有限公司

双城风机(上海)有限公司与青岛新源联合动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16039号

原告:双城风机(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MichaelEvanBarry,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秋发、吴师哲,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新源联合动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受理双城风机(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新源联合动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按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文书,但被告无人接收相关诉讼文书。在原告未能提供该被告其他确切地址的情况下,本院告知原告,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以报纸公告的方式通知被告来本院领取相关诉讼文书,需要原告预交公告费,但原告不同意预交公告费。

本院认为,本院依据原告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的住所地向其送达应诉材料,但被告无人接受相关应诉材料,需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但原告没有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预交公告费,应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双城风机(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638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还原告。

审判员  李宏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范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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