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902财保251号
申请人:**,男,1973年7月10日出生,住广西桂平市。
被申请人:玉林市玉州区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一环北路6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340437663H。
法定代表人:谢先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西鸿生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青山路6号东方园小区8栋7层709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37646025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
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玉州支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玉林市玉州区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鸿生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玉林市玉州区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鸿生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进行冻结;冻结限额580000元。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玉州支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玉林市玉州区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鸿生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限额58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342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