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792民初1411号
原告:四川盛兴佳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石桥铺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健,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六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永兴镇金祥路。
法定代表人:陈淳,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盛兴佳创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六维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四川盛兴佳创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盛兴佳创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盛兴佳创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83元,由原告四川盛兴佳创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邹斌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