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792民初987号
原告:四川盛兴佳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石桥铺**路**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程健,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六维科技有限责任,住所地:绵阳高新区永兴镇金祥路祥路。
法定代表人:陈淳,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苗元木,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盛兴佳创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六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盛兴佳创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66元,由原告四川盛兴佳创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向钧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