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5民初5100号
原告:深圳理邦智慧健康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金沙社区金辉路15号2号楼5楼501、502室。
法定代表人:孔令峰,总经理。
被告: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街道岳麓大道355号西城龙庭1-4栋商铺1001号。
法定代表人:廖伟祥,职务不详。
被告: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北大街19号3栋3层303号。
法定代表人:廖伟祥,职务不详。
原告深圳理邦智慧健康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受理后,于2019年4月15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告知其收到上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该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罗维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