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民申15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徽省阜南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鹿城镇三角路40号。
法定代表人:*家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青影,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庞治友,男,***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再审申请人安徽省阜南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南一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2民终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阜南一建公司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阜南一建公司承包的阜南县档案馆大楼工程及阜南县鹿城镇双碑棚户区改造安置工程四标段工程,实际上是由冷**和***施工,***根本没有参与上述两工程的建设施工。***与庞治友恶意串通,将借别人的高利贷写成是拖欠的工程款,侵犯阜南一建公司的合法权益。且冷**出具的欠条没有所谓的农民工名单、工程量等内容,不足以证明拖欠的款项是农民工工资,二审法院对该事实置之不理,显然错误。2、阜南一建公司已按照与***签订的施工合同及时足额的将工程款支付给冷大伟。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阜南一建公司具有建筑工程施工资质,其将该资质出借给不具有建筑工程施工资质的***,让***以其名义承接案涉工程,并收取一定管理费,故在***与阜南一建公司之间形成挂靠合同关系。***在承接案涉工程后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庞治友,在***与***之间又形成分包合同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根据该规定,阜南一建公司和***之间的挂靠合同以及***与***之间的分包合同,均应认定为无效。***作为分包合同的实际施工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有权主张相应的工程款。因阜南一建公司与***之间是挂靠关系,案涉工程是以阜南一建公司的名义承接,故一、二审法院判决阜南一建公司对***主张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阜南一建公司在申请再审时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施工的项目情况说明》以及***、张巨业的证言,该三份证据虽对***的施工工程量提出异议,但对***为分包合同的实际施工人这一基本事实是予以认可的,故阜南一建公司申请再审称庞治友未参与案涉工程建设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对阜南一建公司提出***与庞治友恶意串通,损害其合法权益的理由因无证据证明,本院亦不予采信。综上,阜南一建公司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徽省阜南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余听波
审判员**和
审判员方慧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夏敏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