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361安徽省阜南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亿阳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225执3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阜南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鹿城镇三角路40号。
法定代表人:*家勋,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亿阳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经济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安徽省阜南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亿阳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亿阳纺织有限公司未履行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5民初17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义务,于2017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亿阳纺织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判决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于2018年5月3日在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行平台***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安徽亿阳纺织有限公司位于安徽省阜南县经济开发区王化路东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地号:01-02-098,土地证:南土(2013)字第019号,面积53339.2平方米,以及该土地上的附属物(房屋框架664平方米、院墙(实)445.3米、院墙(花)529.3米、地面硬化带12199平方米、基础砖混8064平方米、钢构厂房2016平方米),经一个月的公告期间,于2018年6月4日被竞买人***(34122519900121005X)竞得,买受人***以75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亿阳纺织有限公司位于安徽省阜南县经济开发区王化路东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地号:01-02-098,土地证:南土(2013)字第019号,面积53339.2平方米,以及该土地上的附属物(房屋框架664平方米、院墙(实)445.3米、院墙(花)529.3米、地面硬化带12199平方米、基础砖混8064平方米、钢构厂房2016平方米)的查封;
二、被执行人安徽亿阳纺织有限公司位于安徽省阜南县经济开发区王化路东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地号:01-02-098,土地证:南土(2013)字第019号,面积53339.2平方米,以及该土地上的附属物(房屋框架664平方米、院墙(实)445.3米、院墙(花)529.3米、地面硬化带12199平方米、基础砖混8064平方米、钢构厂房2016平方米)的所有权(使用权)归买受人***(34122519900121005X)所有。该房地产的所有权(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周庆乾时起转移;
三、买受人***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超
审判员**
审判员朱林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