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225执1644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安徽省阜南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家勋,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5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银行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依法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00000元。
2、依法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阜南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