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225执16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安徽省阜南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阜南县城关镇三角路40号
法定代表人:*家勋,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安徽省阜南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阜南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中的存款。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冻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阜南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