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225执13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阜南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家勋,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亿阳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阜南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亿阳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274099.12元,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安徽亿阳纺织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阜南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安徽亿阳纺织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8)皖1225执13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
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超
审判员朱林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