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泉丽丰置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1财保42号
申请人:安徽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75864632U,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一道河中路**浙商大厦**。
法定代表人:程锦涛。
被申请人:临泉丽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MA2REWND16,住所,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关街道办前进西路南侧丽丰城隍庙**楼**div>
法定代表人:周敬颖。
申请人安徽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临泉丽丰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安徽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8300万元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临泉丽丰置业有限公司存款银行存款8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宋 梅
审 判 员  刘 渊
人民陪审员  马恩领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李思雨
书 记 员  郭 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