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安徽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8民初556号
原告:***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沈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在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安徽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03.50元,减半收取计4,60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强
书记员邹紫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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