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8民初556号
原告:***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沈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在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安徽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03.50元,减半收取计4,60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强
书记员邹紫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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