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202民初1428号之一
原告:安徽博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阜阳工业园区锦绣路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RYFC59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一道河中路123号浙商大厦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75864632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省丽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淮河路2066号正基首府D1#商住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394823X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博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丽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受理,2022年2月10日原告安徽博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博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博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7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275元,由原告安徽博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聂小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