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博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202民初1428号之一
原告:安徽博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阜阳工业园区锦绣路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RYFC59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一道河中路123号浙商大厦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75864632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省丽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淮河路2066号正基首府D1#商住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394823X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博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丽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受理,2022年2月10日原告安徽博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博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博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7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275元,由原告安徽博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聂小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