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辉隆生资建材大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1民初12996号
原告:安徽辉隆生资建材大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泉县城关镇解放南路西侧浮翠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698993082M。
法定代表人:朱登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光,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宏,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安徽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一道河路**浙商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75864632U。
法定代表人:程锦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受理了原告安徽辉隆生资建材大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辉隆生资建材大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辉隆生资建材大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汤小宇
书 记 员  余文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