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执623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
被执行人:安徽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一道河中路123号浙商大厦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75864632U。
法定代表人:程锦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阜阳市万方车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一道河中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33022602D。
法定代表人:杨晓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程锦涛,男,196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市万方车贸有限公司、程锦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皖1202执62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史向前
审判员  刘晨晖
审判员  谭宏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王倩倩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