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7245号
原告:***,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告: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穿越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源道清华科技园内。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一道河中路123号浙商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穿越分公司、安徽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任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