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4603号
原告:***,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射阳县。
被告: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穿越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源道清华科技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一道河中路123号浙商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穿越分公司、安徽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2022年8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穿越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穿越分公司起诉的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穿越分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