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众力考古勘探有限公司

商丘众力考古勘探有限公司与商丘市住投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豫1403民初9725号 原告:商丘众力考古勘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城关镇木兰大道东段北侧漓江花园十号楼一单元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MA46PGNT3W。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丘市法治与法学研究交流协会法律工作者。 被告:商丘市住投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北海路与九州路交叉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3MA3XDBGJ01。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商丘众力考古勘探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住投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众力考古勘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依法偿付文物调查、文物勘探费用594,159元,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签订两份文物考古调查、文物勘探合同,2020年12月10日签订文物勘探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一、文物调查和文物勘探地点和面积。二、甲方清除勘探区域障碍物后,乙方30个工作日完成,5个有效工作日完成文物考古勘探结果报告。三、文物调查,文物勘探总费用598,066元,文物勘探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拨付乙方文物考古调查,文物勘探总费用的30%,文物勘探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拨付乙方文物考古调查,文物勘探总费用的30,勘探成果报告完成后,乙方向甲方出示成果报告,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乙方文物考古调查,文物勘探剩余的勘探费用。四、文物勘探的深度。五、文物勘探的目的等。该合同总费用598,066元,已付329,400元,下欠268,666元。2021年4月2日签订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一、文物调查和文物勘探地点和面积;二、甲方将文物勘探区域内的所有障碍物清除后,乙方开始工作,6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探区内障碍物导致工作延期的,待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工期可延顺,乙方文物勘探工作结束后,5个有效工作日内完成文物考古勘探结果报告;三、价款文物调查,文物勘探总费用325,493元及付款办法,文物勘探的深度为3.5米;四、文物勘探的目的;五、任何乙方违反本协议,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违约金,违约方每违约一日,应支付守约方本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三,违约金不足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所有实际损失等,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至今未按合同履行付款义务,文物考古调查勘探费用325,493元。两份合同合计费用923,559元,仅支付329,400元,下欠594,159元经催要至今未付。原告为维护其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依法偿付文物调查勘探费594,159元,并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商丘市住投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原告应为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在开票之前被告不应支付服务费。另外、火神景苑项目建设单位已变更为商丘市睢阳区古宋办事处,该项目服务费应当由古宋办事处支付。违约金过高,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核减。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12月10日签订一份《商都珠江花园等七个安置房建设项目文物考古调查、文物勘探合同书》,该合同约定了文物调查和文物勘探地点和面积,30个工作日完成,5个有效工作日完成文物考古勘探结果报告。文物调查,文物勘探总费用598,066元,文物勘探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拨付乙方文物考古调查,文物勘探总费用的30%,文物勘探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拨付乙方文物考古调查,文物勘探总费用的30%,勘探成果报告完成后,乙方向甲方出示成果报告,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乙方文物考古调查,文物勘探剩余的勘探费用。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于2021年1月9日出具了《文物考古勘探结果报告》。被告于2021年2月7日付款100,000元、2021年3月8日付款79,400元、2022年1月25日付款150,000元,共计329,400元,下欠268,666元。2021年4月2日原告与被告又签订一份《商丘市睢阳区火神***置房建设项目文物考古调查、文物勘探合同书》,该合同约定了文物调查和文物勘探地点和面积;要求原告60个工作日内完成,文物勘探工作结束后,5个有效工作日内完成文物考古勘探结果报告,文物调查、文物勘探总费用325,493元。在签订合同五个工作日内,拨付总费用30%,工作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拨付30%,出示成果报告五个工作日内拨付剩余费用,应当出具增值税发票。原告依约合同义务并于2021年4月7日出具了《文物考古勘探结果报告》。同时还约定任何乙方违反本协议,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违约金,违约方每违约一日,应支付守约方本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三,违约金不足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所有实际损失等。 本院认为,商丘市住投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承认商丘众力考古勘探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商丘众力考古勘探有限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欠付原告服务费共计594,159元,应当承担支付义务,双方有出具发票约定,原告应当按约定向被告出具发票,但是否已经出具发票不影响被告履行付款义务。被告没有按约定向原告支付服务费用构成违约。双方签订的第一份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因此,被告不承担没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违约责。第二份合同约定有违约责任,因此,被告应当按约定承担违约付款的违约责任。双方在合同中“违约方每违约一日,应支付守约方本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三,违约金不足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所有实际损失”的违约金计算方式的约定过高,被告请求予以调整应予准许,本院确定按合同总价325,493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被告辩称火神景苑项目建设单位已变更为商丘市睢阳区古宋办事处,该项目服务费应当由古宋办事处支付。因是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合同,根据相对性原则,应当由被告向原告承担合同义务,对此辩称理由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商丘市住投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原告商丘众力考古勘探有限公司欠付支付服务费594159元并承担违约金(违约金以325493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1年4月15日开始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被告商丘市住投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可直接将应履行款项汇入本院案款账户(户名: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原银行北海支行;账号:4114********)或原告商丘众力考古勘探有限公司指定账户; 二、驳回原告商丘众力考古勘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42元减半收取计4,871元,由被告商丘市住投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本判决生效后,即视为当事人已知悉执行通知的内容,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按期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逃避执行行为。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可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强制措施: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拘执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应当积极主张相关权利,及时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