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5财保718号
申请人:淄博晟迪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柴北村西一公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349209472Q。
法定代表人:王凯,经理。
被申请人:山西建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白桑乡笟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2MAOGXHXE2H。
法人代表:董新场,经理。
申请人淄博晟迪经贸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西建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淄博晟迪经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山西建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0000元或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山西建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0000元或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文革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路迎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