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5民初6263号
原告:淄博晟迪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柴北村西一公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349209472Q。
法定代表人:王凯,经理。
被告:山西建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白桑乡笟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2MAOGXHXE2H。
法人代表:董新场,经理。
原告淄博晟迪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建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淄博晟迪经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晟迪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张文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路迎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