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26民初2485号
原告:***,男,195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法定代理人:***(原告妻子),女,196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浙江浦江县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恒昌大道201号。
法定代表人:**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浦江县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东山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驼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国网浙江浦江县供电有限公司、浦江县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于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542(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周利民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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