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

某某与国网浙江浦江县供电有限公司、浦江县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26民初2485号

原告:***,男,195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法定代理人:***(原告妻子),女,196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浙江浦江县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恒昌大道201号。

法定代表人:**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浦江县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东山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驼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国网浙江浦江县供电有限公司、浦江县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于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542(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周利民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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